信息技术中心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部门规章制度>>正文
山东艺术学院网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017-10-27 14:42  

为能及时、准确、有效地发布学校信息,全面展现我校的整体形象,我中心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我校任何网络信息的发布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以及我院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校园网发布信息的主要内容

1、学校总体信息:包括介绍学校概况、学校领导、学校机构设置、学科建设、处室设置及学校新闻信息等。

2、二级单位部门信息:包括部门通知、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及工作电话,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人才信息,招生、毕业等各项工作的主要内容、进展情况、工作成效等,以及其他需要并适宜于上网公开发布的信息。

二、校园网信息发布的方法与要求

1、各二级单位部门要有指定一名熟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固定人员担任信息发布员,并建立二级单位部门的独立网站。信息发布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发布。发布前需经过本部门的领导审批,禁止保密信息公开上网。

2、各二级单位部门必须经常完善各自网页内容,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3、各二级单位部门必须每日检查各自网页内容,以确保网页没有发生篡改或攻击。一旦发现,必须立刻上报信息中心。

4、各二级单位部门的信息发布员必须签订《山东艺术学院网上信息发布授权责任书》,服从信息中心的统一管理,定期备份各自网站内容,备份方法参照信息中心发布的方法。

5、各二级单位部门更新和上传的内容须保留备份,保存信息应遵循准确、完整、分类保存、便于查阅原则。

6、各二级单位部门主站的内容由各二级单位部门自行管理,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避免重复和交叉现象。

7、学院网站的信息发布必须经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涉及到学院网站版面内容变动必须经宣传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8、各网站中涉及下列内容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上网:

⑴关系学校改革和发展大局的信息;

⑵以学校的名义对外发布的信息;

⑶引用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的信息;

⑷学校文件、规章制度、校领导讲话等;

⑸其他学校的重要信息;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网页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⑴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⑶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⑸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⑹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⑻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⑼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0、网页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将作为各二级单位部门的日常考核内容之一。

三、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四、本管理制度如与上级的有关管理法规不符,以上级管理法规为准。

五、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在信息中心。

山东艺术学院信息中心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山东艺术学院信息技术中心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紫薇路6000号  邮编:25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