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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摄、录像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015-05-11 13:29 信息资源建设科 

    为保证信息中心摄、录像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好教学录像资料的版权,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摄、录、编等服务,参照兄弟院校的做法,经广泛调研、听证,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为了便于全院摄、录像工作的整体统筹,需要信息中心提供摄、录像服务的单位、部门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其申请计划(填写《摄、录像服务申请单》)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具体进行协调安排。

    二、申请录像的单位、部门,其申请计划如有改动或者在学期初提出的录像申请计划中不能够提供具体时间要求,须在信息中心提供摄、录像服务前,至少提前3天详细填写《摄、录像服务申请单》交信息中心,以便信息中心协调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为了健全我院多媒体电教资料库,充分发挥信息中心设备的作用,为师生保留丰富的教学资源,信息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主动地录制我院各类公开展演及公共活动,配合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强化保留有价值资料的意识。

    四、信息中心摄、录的资料,版权一律归学院所有,由信息中心编辑建档统一保管。有关单位、部门如因教学、科研或工作需要,需观看录相,可提前与信息中心联系,由信息中心统一安排人员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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